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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單位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而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事業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五、同一績優運動選手,每次聘用期間至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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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