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第5條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單位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而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事業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五、同一績優運動選手,每次聘用期間至少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