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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指全時受聘於申請單位並從事本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直接相關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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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