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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補助之方式如下: 一、補助額度,最高以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百分之三十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二、前款選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三、薪資補助費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日數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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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