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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各該運動設施而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審核通過且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投資興建案件。 二、臺灣本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三、離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各該投資金額,均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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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