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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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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第3條
重大投資案件認定,得由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申請之。但本會認有必要者,亦得逕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 定。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亦得檢附事實理由函請本會逕依 前項但書規定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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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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