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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會為審核本辦法規定重大投資案件之申請,應視各該案件性質而分別組 成審定會審議認定之。 前項審定會,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含各該重大投資案件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本會人員組成之。 審定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構)人員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前二項規定各該審定會成員或代表有利害關係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迴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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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