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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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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運動彩券業,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三條
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 第一項計畫,應包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三條
第四款所定經銷商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其訂定或修正,應經運動彩券業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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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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