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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8條
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運動彩券業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運動彩券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
第三條
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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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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