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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擔任經銷商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有前條各款情形。 二、出租或出借經銷證。 三、提供非法彩券之相關訊息、資料。 四、其他不正當之活動或違反誠實信用之行為。 五、商業負責人變更。 經銷商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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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