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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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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發行機構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發行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應將前項所定之文件及資料,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發行機構,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受委託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以受託辦理兌獎作業為限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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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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