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 第4條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4條

發行機構得向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由發行機構定之。 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予經銷商者,經發行機構同意,得在租借設備之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