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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發行機構每月應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 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經主管機關 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後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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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