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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應製作運動彩券經銷證,並應登載下列事 項: 一、經銷證號碼。 二、經銷商名稱。 三、負責人。 四、銷售處所。 五、銷售運動彩券種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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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