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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體育團體或學校,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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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