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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3條

申請單位從事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項,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體育團體應依法完成社團或財團法人登記或立案;學校應依法令規定設立。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五、學校最近三年內未有因違反法令規定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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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