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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本基金成立前設立公庫專戶存儲之結餘款及本基金成立後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撥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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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