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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 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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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