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第12條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12條

運動員有違反前條之情形,其指導教練及所屬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運動員之指導教練:可歸責於教練者,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通知教練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運動員所屬之特定體育團體:於一年內所屬運動員累積二名以上有違反前條之情形,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