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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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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