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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規範如何獎勵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以提升運動科學研究水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培育優秀運動科學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7-2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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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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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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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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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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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部定期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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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部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部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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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二條規定。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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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部獎勵,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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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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