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 第2條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