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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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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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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二、身心條件、性別、…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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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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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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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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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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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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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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