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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7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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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