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輸事故調查法 › 第5條

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5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