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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舶、由本國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及船舶所造成之重大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本國籍或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具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聯絡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運輸事故調查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第10條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第11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第12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第17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具所有人、…第18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第3條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第4條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第5條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安會獨立…第7條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第8條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運安…第9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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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