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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10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0條
運輸業向海關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輸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其營業地址。 (二)運輸業之業別(海運業、陸運業或空運業)。 (三)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其資本額。 (四)負責人之姓名、年齡、國籍及地址。 二、運輸工具清表一份,載明運輸工具種類、名稱、執照、性能、載運能量及國籍等。 三、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四、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之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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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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