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43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3條
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前項連線申請結關,由關務署公告實施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2條
看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