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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4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 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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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