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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6條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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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