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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57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7條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運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裝運地點。 六、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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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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