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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3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達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到達地點。 六、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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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