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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4條

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到達地點及日期。 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 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 四、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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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