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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 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 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五、員工權益之處理。 六、其他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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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