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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過渡銀行以沿用停業要保機構之原有各項存款、放款、人事、資訊等作業及管理規則為原則,必要時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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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