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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則。 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人及核發營業執照: 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 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 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 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 五、過渡銀行章程。 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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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