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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過渡銀行為辦理訴訟不動產權利變更等相關登記事項,或其他營業上之需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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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