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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 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 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由過渡銀行負擔之。 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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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