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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執行之監督。 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 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協助執行職務。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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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