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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 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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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