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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即予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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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