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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收到該案卷宗十五日內裁 定之。 前項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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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