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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23條

受處分人得捨棄其聲明異議權。 聲明異議,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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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