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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24條

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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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