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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交通法庭視事務之繁簡配置法官若干人,其為專庭者,得置庭長綜理全庭 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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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