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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7條

交通法庭得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等事務,其書記官在二人以上者 ,得指定一人兼科長,綜理書記官有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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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