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0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09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 第108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1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