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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12條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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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