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1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14條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AI 白話解釋
← 第113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1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