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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7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7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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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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