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7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7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AI 白話解釋
← 第176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17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