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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2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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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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